9999js金沙老品牌(中国)有限公司

信托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6-01-11

 
  论信托观念之起源,当以罗马为始;论信托事业之发达,当以英国为始。而“发达”到今天,再论信托事业之发达,则当以美国居首;而要论信托机构之发达,则以日本为先。
  公元17世纪,英国“USE”制最早为其“衡平法系”所承认,随即发展为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立法也逐渐完善,包括1893年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和1899年《团体法人条例》,这些条例成为英国信托立法的根源,并成为推动英国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并逐渐由个人型无偿信托演变为现代法人型营业信托。但受传统习惯的影响,现代的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个人信托,从业务量上来看,个人信托占80%以上,而法人信托不到20%。但法人信托却相对集中于国民西敏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巴克莱银行(Barclays)、劳埃德银行(Lloyd)等少数几家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占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以上。在信托内容上,英国也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的标的物也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主。在信托业监管方面,由于个人信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的主体,因此个人信托业务须接受法院的监管。而法人信托的监管则由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其中英格兰银行拥有信托机构的设立审批权和信托经营调查权。“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从事投资信托、养老金基金信托、单位信托等信托业务的监管。
  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了民事信托制度,但其信托立法却比英国还早几年,1887年美国纽约州就发布过一个涉及信托公司设立、组织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所以美国最初就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人信托的方式来经营信托业务。随着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兴起,有价证券逐步代替传统实物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商业性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美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使信托公司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从而使美国信托业完成了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发展到今天,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基本上为本国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信托业务由银行来兼营,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的职能、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存在严格的防火墙。美国信托业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日本从明治维新后期开始引进信托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对信托制度的消化吸收及创新,特别强调了法律在信托业经营中的规范作用,如1922年颁布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及后来陆续公布的不少关于信托的法规,如《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及其《施行规则》、《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日本较高的储蓄率使“金钱信托”成为日本信托的一大特色。二战后,严重的通货膨胀使日本的信托公司难以吸收长期资金,经营陷入困境,为了绕过《信托业法》关于信托公司不得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定,信托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首先在组织形式上转化为银行——信托银行,同时依据《兼营法》照样经营信托业务,但信托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被严格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经营。在业务比重上以信托业务为主,占80%左右。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日本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时期,信托被赋予长期金融职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使日本进入信托的“大众化时代”。1950年后,日本对信托业的严格审批,也使国内信托业逐渐集中在为数有限的几家信托银行手中,并因近年的不断兼并而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日本对信托业的监管则由大藏省集中进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合规性检查和防止对整个经济产生任何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从英美日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来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启示:

  一、信托法制先行的必要性

  无论是原生型的英国信托业,还是继受型的美日信托业,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方面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支撑性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有效监管。特别是日本,不仅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基础性信托法律,而且连每一项信托业务也都有信托法律法规来规范,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以及《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也正因为如此,日本信托业一直以来得到了健康持续的发展,其信托机构本身自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反观国内信托业立法,在信托公司展业22年以后,才出台了《信托法》,信托公司展业和监管都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在无法可依的信托公司展业和监管下,信托公司随中国经济的景气循环陷入“运动式周期整顿”也就不那么奇怪了。

  二、银信经营的关联性

  信托业在各国的发展都与银行业有着密切联系。要么信托业为大银行所垄断(英美),为其信托部所经营;要么信托公司转为可经营与信托相关的银行业务(日本)。
  日本在这方面走过的路堪称典型,其经历了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与混业问题上的变迁,直至在政府的支持下将“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来经营与信托相关的银行业务,以绕过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信托机构本身也得到了发展壮大。这其中也体现了政府及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支持与灵活的监管政策。

  三、信托业发展的国情信赖性

  信托业在各国的发展并无统一的模式,而是在市场选择下寻求最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业务重点和信托职能发挥方面,各国也是各有特色。英国信托业仍然以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及不动产信托为主。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信托为主。而日本信托业则以“金钱信托”为中心发展了贷款信托、年金信托等许多其他信托产品。
  因此信托业的发展只能是在结合本国国情作本地化改造后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这对于具有继受性质的中国信托业来说,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Baidu
sogou